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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程序作为行政正当性的扩展
——兼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反思

2011-08-15张力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程序规范国家

张 力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3)

转型中国面临诸多问题,就象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而言,传统中国与转型中国在权力结构、社会治理等政治理论层面存在不小的疏离,在这种疏离当中行政法可谓是一个值得重点观察的问题领域。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文本以及实践的产生、发展乃至行政自身意义的逐渐转变,更是值得世人深入观察研究。若以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为起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已将近20年,个中曲折不必赘言,而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无疑乃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演进的重要推进力量。尤其是在当下,行政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形成绝对主导优势,如何架构一种程序制度,使得行政权的运作能够符合良好的宪制,确保权力的行使不会过分脱离人民,是一个需要反复斟酌思考的问题,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的根本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依次思考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权力结构在社会实践中的变化将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什么影响?

二是这种影响将使行政正当性(legitimacy)基础发生什么变化?

三是这种变化将如何影响行政程序的内涵以及行政程序法的定位?

此外,虽然我国目前缺乏中央层面的行政程序立法,但集政治权威与学者理论研究成果于一身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却具有典型的研究意义[1],下文大致将按这些问题的思考路径以及对《程序规定》的分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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