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适用
2011-08-15王晴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王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国有农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适用
王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8)
除了直接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地之外,其他由国有农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农地在承包给农户、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参照”而非“严格”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纠纷领域,应适当平衡国有农场的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程度,应当根据作为发包方的国有农场不同的发展方向、不同的企业管理需求和对承包方的不同保障程度而进行适度调整。
国有农地;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国绝大部分农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适用的基本法律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但也有一部分农业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大多亦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运作[1]。那么,这些国有农地在承包给农户、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否同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至今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门规定,且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到国有农地的发包、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地收回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时,也往往会出现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因此值得进行详细分析。
一
在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中,有一种情况是直接由农民集体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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