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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2011-08-15袁振华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环境

袁振华

(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重庆 400031)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袁振华

(四川外语学院国际商学院,重庆 400031)

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但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以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历史责任作为确定责任,尤其是区别责任依据的局限性已很明显,应以各国自身能力作为承担责任的补充依据,强化并促成该原则的实践品格。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区别责任;气候变化

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于体现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经济的诉求和平等参与全球环境问题谈判的意愿,获得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我国环境法学者对该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多持肯定态度,①持肯定态度的国内学者主要有王曦教授、金瑞林教授、蔡守秋教授、常纪文教授等。各学者具体观点分别参见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4;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17-541;蔡守秋,常纪文.国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6.国外学者对此则持有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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