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1-08-15金利锋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金利锋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违法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金利锋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结合WTO框架下对中国提起的“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措施案”,针对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订起因及目的进行分析,提出无论程序违法作品还是内容违法作品都具有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认为此次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是比较成功而且非常必要的,反驳一些学者对于著作权法第四条存在之必要性的质疑,同时指出该条在一些细节上仍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
违法作品;著作权;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著作权法第四条在立法之初就曾引起过争论,争论内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本条所说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所指的违法性,是指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第二,对于本条所指的违法作品,本条的态度是其根本不享有著作权,还是虽然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对于这两个问题,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都属于学术讨论,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解释。在实务中,产生了一些相关的判例,因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不能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个别法院的判决,或者非立法单位的解释,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些问题至今依然悬而未决。2010年对著作权法第四条进行修订,也引来了一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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