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利腐败的司法防范对策
2011-08-15王晓慧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晓慧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行政权利腐败的司法防范对策
王晓慧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5)
提出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权的审查与监督。从心理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分析行政权滥用的根源;从法律规定、运行程序、法官遴选制度和审判独立等方面,论述了司法制约行政权的依据。为了达到司法权能有效制约行政权的目的,应解决好三个问题:司法权(机关)必须享有独立的物质财政保障;取消行政解释权;废止政法委对公检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职能。
司法裁判;公正;社会正义
所谓行政权,概指国家行政机构依据宪法赋予的权限,在立法机关授权下,依法实施的对国家外交、国防和社会公共行政事务综合管理与行业指导的一种职能。当前,“行政权作为国家三权之一,在国家权力中处于强中之强的地位”[1]。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和平建设时期,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如何从制度建构上约束行政权力,特别是从学理上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寻求知识性支持,从而实现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的目标,对法律学术界而言,无疑有着现实而久远的积极意义。
一、行政权滥用的根源
社会学者一般认为,权力表现为特定事物产生或者重大事件发生的一种能力或者潜力,许多心理学者则提出,权力代表着人或者一个团体在社会群体活动和相互关系中的一种心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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