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构想
2011-08-15曹贤信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2期
曹贤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构想
曹贤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立法包括原权体系和请求权体系这两个层面。为构建完整的夫妻身份权原权体系,立法应当增补夫妻同居义务及婚姻住所决定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夫妻相互扶助义务的内涵、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与效力等内容。夫妻身份权原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夫妻身份权请求权这种民法保护方法的辅助,而现行婚姻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因此立法应当创设完善的夫妻身份权请求权体系,具体包括夫妻身份权之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并对两者作出界分,且明确不同的诉讼时效。
夫妻身份权;原权利;请求权;立法构想
夫妻身份权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平等专属地享有的表明配偶身份和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权利。夫妻身份权利体系包括原权利和救济权两大类,前者指夫对妻或妻对夫基于婚姻而互享的特定的身份权利,后者指夫妻一方在其配偶身份利益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时而享有的请求权,具体又包括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综观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身份权利体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某些方面甚至是欠缺的。本文拟从夫妻身份权的原权体系和请求权体系这两个层面进行思考,提出立法构想及立法建议条文,以期为夫妻身份利益的救济提供依据和渠道,并为我国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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