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忠实义务
2011-08-15罗熙,印强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罗 熙,印 强
(1.广东警官学院,广州 510230;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 510030)
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忠实义务
罗 熙1,印 强2
(1.广东警官学院,广州 510230;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 510030)
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规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公司法制度最为发达的英美法系主要从合同责任分配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构建规制发起人的制度体系,我国法律对发起人忠实义务却未有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滞后造成实践中发起人滥用权利,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我国亟待从公司发起人公开披露义务、不得滥用公司财产义务和利益说明义务等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完备的发起人忠实义务制度。
发起人忠实义务;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机会;利益说明义务
发起人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行为直接决定公司设立的成败,甚至影响到公司成立之后的诸项事宜。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承担着代表公司及选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务,因而很容易利用其控制地位与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交易,形成所谓的“关联交易”。遗憾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主要是第94和95条,①第94条主要规定了出资不足时的责任,第95条包括了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所负的责任和发起人的注意义务。相关规定对发起人忠实义务未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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