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服务商商标协助侵权责任的认定
——基于Tiffany公司诉eBay公司案的分析
2011-08-15杨建锋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1年12期
杨建锋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美国网络服务商商标协助侵权责任的认定
——基于Tiffany公司诉eBay公司案的分析
杨建锋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 201306)
Tiffany公司诉eBay公司案中,美国法院判定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商标协助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其具有合理的获知能力,即已知或应知具体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总体获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已知或应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意视而不见,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美国的网络交易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分歧,本案的判决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网络服务商;商标;协助侵权责任
美国法院审理利用互联网侵犯商标权案件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除了利用网站平台出售仿冒他人商标商品者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之外,提供网站销售平台服务的运营商是否也应该以及如何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美国法院认为,两者的责任性质并不相同,前者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direct infringement),后者如果承担责任则应以间接侵权责任(secondary infringement)认定。间接商标侵权责任的实质是由直接商标侵权人之外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在AT&T诉Winback案①42 F.3d 1421,1433-34(3d Cir.1994)。中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指出作为商标成文法的兰哈姆法包含了间接侵权责任,它源于普通法中的不公平竞争侵权与侵权成文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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