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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中之惩罚策略探讨

2011-08-15朱倩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惩罚家长

朱倩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21)

学校教育中之惩罚策略探讨

朱倩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无锡214121)

惩罚作为教育手段古而有之,为提高惩罚的有效性,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运行,教师方面需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使用惩罚权,惩罚前详尽调查、惩罚中讲究艺术、惩罚后做好安抚;学校方面要加强法制教育、制定合法班规、建立监督机制、细化学生申诉制度;社会方面正确舆论导向、家长正视惩罚。

学校教育;惩罚;策略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系统,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面对学校中由于不当惩罚而带来的“谈惩色变”等系列问题,笔者从教师、学校、社会三方面对惩罚策略进行探讨,使之形成教育合力,以保证惩罚的有效性。

一、教师方面

(一)增强法律意识,正确使用惩罚权

研究表明一些恶性惩罚事件的出现,其原因之一是教师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体罚、变相体罚等侮辱学生人格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严坚决禁止。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但是尊重学生并不等于纵容学生,拥有一定的惩罚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保证。教师应认真钻研教育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依法执教是当今教育法制化的要求,教育者需要明确法律赋予了教师怎样的权力,哪些规定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素养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坚持不懈。平时教师可以利用课余时间自己学习教育基本法,及时领会会议精神,关注教育现象,对当前教育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教育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不仅做到知法、懂法还要会用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时刻保持法律意识。

(二)惩罚前,详尽调查

有时候学生犯错误并非都是故意的或品质不良的表现,有可能是好心办坏事,或是想引起教师关注等,这就需要教师实施惩罚前教师要分析学生犯错误的动机,教师应查明学生犯错误的性质,不要盲目施罚。对学生个人而言,错误性质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过失性错误,往往是不由自主的、具有偶然性,与学生的品行关系不大。如学生无意中损坏公物,不经意对同学造成的伤害。二是故意性错误,是明知故犯的表现,与学生平时行为表现具有一致性。如偷盗、打架斗殴、蓄意损坏公物等。在调查事情的前因后果方面,教师一方面要认真听取周围学生的反应,另一方面也要耐心倾听犯错误学生的解释。错误可以反映出学生思想意识与思想动态。耐心倾听有助于教师可以分析错误背后的真正原因,为针对性的开展思想工作打下基础。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人,成长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犯错误,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应允许学生犯错误,不能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不分青红皂白横加指责与惩罚,因为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在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学生过错的情况下,查明原因“对症下药”,对学生改过具有很大帮助。

(三)惩罚中,讲究艺术

教师施罚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到错误,从而改正。使学生认识到错误的方法有许多,但只有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既能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又能诱发学生悔改的动机,方能达到教育的最佳境界。通过润物无声的方式引导学生发自内心认识到错误的艺术性惩罚给教师提出了很高要求。通过对一些名人施罚案例的总结,笔者认为首先惩罚学生的同时要尊重学生,保护学生的自尊。其次,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学生错误的动机和性质,争取批评教育的主动权。再次,尽可能地发掘学生的闪光点,循序渐进引导学生进行了自我剖析。合理的充满艺术性的惩罚可以有效帮助学生自我反省,是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

(四)惩罚后,做好安抚

罚后安抚是一种促进师生理解、主张师生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教育性惩罚策略。该策略一方面提倡教师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宽容学生,但是要有度,不是无原则宽容。另一方面,该策略强调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后应利用适当的时机与学生沟通,进行安抚。一般来说学生受到惩罚后有一种气愤的心理,自尊心受到了挑战,适时安抚能让被惩罚的学生体会到惩罚中蕴含的关爱,从而消除不良情绪或心理隔阂。有效进行罚后安抚需要教师有爱心,要备加关心和爱护犯错误的学生,主动跟他们交流、沟通。同时,教师要细心,留心被惩罚学生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捕捉和发现犯错误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和点滴进步,并采用表扬鼓励的方式,激发其上进心。最后,教师要有诚心,在对受惩罚学生进行安抚时,感情要真挚,用“情”要得当,对心存误解或偏见的受罚学生,要特别注意表达感情的时机和方式,在充分信任、理解他们的基础上,通过正确的引导,建立起平等的师生关系。

二、学校方面

(一)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加大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可以从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两个阶段入手。第一,对于处于职前教育阶段的师范生来说,学校应将法学概论课与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结合起来,强化师范生的基本法律意识,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作为师范生将来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应具备怎样的法律意识,如何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化为今后实际工作的自觉行动。教学方式上,可通过结合目前教师法律意识的讨论,关注有关教育纠纷案件,真正使师范生树立牢固法律意识。此外,要重点对师范生进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保护法》等相关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对于在职教师来说,学校应将法律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对教育事业的日益重视,有关教师以及对青少年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需要教师及时学习、领会法律精神,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觉行动。

(二)制定合法的校规、班规

学校应制定惩罚实施细则,在制定细则时首先要注意其合理性、合法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学生的人格放在第一位。合法是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超越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并依法行使其管理权力。”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既要充分考虑教师的教育权,又要考虑到学生应该具有的各种权利,并且确实有利于指导学生的行为,而不是限制或者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其次,制定校规、班规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用语必须明确具体,以免在执行上因解释不同造成学生不正确的预期心理,产生投机行为。教师应向学生详尽地界定何种纪律规范和规章制度不能被侵犯或违反,一旦违反,将依据规章进行处罚。相关惩罚的规定要避免过于细致和繁琐,避免苛刻。同时,学校也可以制定相关制度,对教师正确实施惩罚的行为予以维护和表扬,甚至可以将其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指标之一,对教师滥用惩罚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与惩处,对于教师惩罚教育不作为的思想与行为也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

(三)建立严格的惩罚监督机制

学校中之所以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学校的监督力量够,领导对教师滥用惩罚权的行为没有予以严厉的处罚,甚至视而不见,这样的一种纵容,使得部分教师有恃无恐,以至于出现了我们不想见到的现象。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更需要学校、社会、政府对教师惩罚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在监督部门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学校。因为教师惩罚权的使用是在学校,无论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上还是对教师不当惩罚方式的制止上,学校都是最直接、最方便的一个监督部门。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主管部门对教师惩罚权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监督可由学校督导组代为行之,同时可以任命专职的监督员,专门负责教师惩罚权行使的监督问题。同时,学校要严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任用条例》聘用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完善考核教师制度,避免以教学成绩作为单一的考核标准,应该建立多元的标准。学校可设立校方、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监督制度,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协助监督,开展好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相信在教育合力的监督下,学校滥用惩罚权的状况定会有很大的改观。

此外,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法》的要求,细化学生申诉制度,明确制定学生的申诉范围、形式、管辖及程序,使学生申诉制度规范化、具体化、具有可行性。完善申诉后的法律救济渠道,使学生在提出申诉后不至于被驳回。当然这也要求作为申诉主体的学生要有相当的法律意识,敢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行使自己的申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方面

(一)社会舆论正确导向

在素质教育的今天,由于独生子女的增多,学生越来越调皮,难以管教,而社会舆论和教学政策却一味地倒向学生,使得部分家长越来越不理解教师、不尊重教师。为改变这种局面,各种新闻媒体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惩罚的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对惩罚的认识。新闻媒体对一些教师不正确对待学生、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如体罚、变相体罚等,要给予客观、公正的报道,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可以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活动,比如适当的开展关于惩罚问题的大讨论,把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惩罚理念逐步渗透到民众中,利用舆论形成压力,利用舆论形成氛围,利用舆论形成正确的理念,促进学生发展。切不可因一时的哗众取宠,增加新闻亮点而大肆渲染惩罚教育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我们的教育脱离教育规律偏离正确方向。

(二)家长提高认知,正视惩罚

在我国,家长的态度影响惩罚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受我国尊师重道的传统文化影响,许多家长对教师怀有崇敬感恩之情。教师惩罚学生似乎都有正当的理由,即“为了孩子好”。为了这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家长甚至默许或容忍教师的体罚等侵权行为,认为这是教师严格要求的表现。这种认识和态度无疑是不理性的,年龄越小的学生保护自己的能力越弱,如果教师的权力没有限制,他们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另一方面,有些家长过于溺爱孩子,甚至包庇孩子的错误,对教师的合理惩罚措施横加指责,干扰教师行使正当的惩罚权。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对的。实施有效的惩罚需要家长的积极配合,形成教育合力。家长要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如读书、看报、上网等渠道学习法律法规、教育规律等方面的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认知能力和水平。要从子女全面发展的角度,尤其是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上,要重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罚教育。理性地对待教师惩罚权,理解教师惩罚最终的目的在于教育。同时,家长应该明确自身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孩子作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惩罚权行使的适用条件、内容和范围等。在自己孩子受到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时,帮助孩子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孩子的正当权益。此外,家长们可以联合起来建立家长委员会,通过这个组织对教师行使的惩罚权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教师正确地行使职权,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傅维利.论教育中的惩罚[J].教育研究.2007,(10).

[2]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9.

[3]戴本博.外国教育史(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46.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8.

[5]刘旺洪.教育法教程[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33.

(责任编辑:刘晶璘)

G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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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52X(2011)01-0077-02

2010-11-21

朱倩(1983-),女,江苏徐州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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