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的罪数认定
2011-08-15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在生产烟草专卖品过程中假冒他人烟草注册商标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烟草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的,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志的,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烟草专卖品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见,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一、有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的罪数认定
有证即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证生产假冒烟草专卖品,即在生产烟草专卖品过程中假冒他人烟草注册商标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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