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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之重构——以行为理论为视角

2011-08-15涛,丁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理论

李 涛,丁 娜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2.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河南桐柏473000)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述

作为舶来品的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理论,最初产生于德国“癖马案”,后来被日本学者引入该国,再经过学术的交流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界。“原因自由行为”用拉丁法律术语表示为“actio libera in causa”。在“actio libera in causa”这种情况中,构成犯罪时的行为人本身处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的产生却又是其自己造成的(饮酒、吸毒或者其他行为),即犯罪起因行为是行为人内心认同或者认可的。从结构上看,原因自由行为的结构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通说认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actio praecedens);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称为结果行为(actio subsequens)”[1](P256)。

在我国语境下的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表述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导致某一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

明确了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对其作出合适的分类则是水到渠成。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精髓集中体现在对结果行为的分析上,所以笔者将从结果行为责任状态的差异上进行界分,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无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以及限制责任能力的原因自由行为。前者指行为人自陷(故意或过失)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种状态下实施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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