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的批判性审视——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
2011-08-15俞小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语言
俞小海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2011年2月25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酝酿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作为历次刑法修正中变动幅度、力度最大,也是最为全面的一次,《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
件大事,对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修正案(八)》在刑法语言的规范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刑法条文是以语言为载体表达一定的立法意图的,因而刑法用语对于理解刑法条文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部垂范久远的刑法典,往往以用语严谨而著称”[1]。因此,以冷静、理性乃至批判的态度对《修正案(八)》中的具体条文进行语言学分析,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对于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及其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法语言的要求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由于它的属性及所涉对象均有特殊性,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决定着人的生命的存在与否,或者讲决定着人的自由与否,故其法性作用是其他法律无法做到的,也正因为这样,其适用性必须要在极度理性的基础上进行”[2]。而刑事立法决定了刑法的适用性,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因而刑事立法更应当在极度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刑事立法必须以语言为载体,因此,刑事立法对语言具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对此,梁启超就曾指出:“法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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