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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法律对复仇的态度看情理法的冲突与调和

2011-08-15张玉洁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张玉洁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复仇之风古已有之,勾践卧薪尝胆,荆轲刺秦王,施剑翘刺杀孙传芳等等,数不胜数。复仇,与爱情一样,是文学作品的永恒主题,这一主题或许正因为它所反映的个人情感与社会秩序、情理与法的纠葛与冲突而一直备受关注。从古代法律对复仇的态度来窥视传统社会对情理法冲突的调和,也许能够为我们今天司法审判中的难题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导。

一、中国古代复仇之风与法律态度

(一)先秦时期

《礼记·曲礼上》教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1]《大戴礼记》云:“父母之雠不与共生,兄弟之雠不与聚国,朋友之雠不与聚乡,族人之雠不与聚邻。”[2]先师孔子也赞同复仇,《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苦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诸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配其后。”[3]

《公羊传》云:“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4]“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5]“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6]丝毫不掩饰对复仇的赞赏和倡导。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盛行,日本的穗积陈重在他的《复仇与法律》中认为,先秦是复仇的公开时代[7];但至今未发现有明确允许或规制复仇的法律,典籍中也未能发现因复仇而受到制裁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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