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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于法律的难题刍议

2011-08-15王复兴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王复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6)

一、问题的提出:告密者的困境

二战后,在对纳粹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告密者如何处罚的难题,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出轨的妻子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1944年,妻子向当局告发了丈夫,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战后,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交付审判。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经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而法院在审判中认为,妻子剥夺他人自由的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监禁和死亡,而这些法律是邪恶的,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引发了很多争论。1946年,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1]。看起来,拉德布鲁赫公式与法院的判决推理似乎是一致的,该文也被法律实证主义者解释为标志着拉德布鲁赫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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