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铁路货物超载的对策
2011-08-15张林楠
铁道货运 2011年2期
关键词:设备
张林楠
(成都铁路局 凯里车务段,贵州 凯里 556001)
1 造成货物超载的主要原因
1.1 托运人的故意行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托运人应对其在货物运单内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另外,《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也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不得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虽然从法规上都对货物运输重量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货物托运过程中,对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发生超载,只是补收了运费和违约金,并未从根本上对托运人进行制裁;目前铁路的监控设施尚无法完全发现超载行为,以至于部分托运人谎报重量以达到逃脱运费的目的。
1.2 计量设备问题
(1)托运人设备设施不足。由于部分托运人无计量设备,对托运货物的重量无法进行卡控,只能采取估计重量的做法。
(2)铁路设备设施不足。铁路部门为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在车站配置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仪、钩头秤、单斗测重装置等计量设备和安全卡控设施,但受投资计划和场地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货运办理站都配置有相关的计量设备。
1.3 作业人员问题
(1)由于计量设备和安全监控设备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货物超载。
(2)在无计量和安全监控设备的车站,货运人员对托运人提供的磅单审核、抽检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托运人的故意行为。
(3)监装卸货运员未对实际装载的货物件数进行核对,出现货物多装,造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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