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
2011-08-15王雅丽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王雅丽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
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彩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已经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个被中央高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2011年9月公安部公布的特大“地沟油”案件再次使直接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焦点。目前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的行动正在展开,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控制。
一、近年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判例比较
(一)三鹿奶粉案
2008年各地不断出现因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造成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影响深远,危害极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其中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薛建忠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等刑罚。耿金平、耿金珠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其中耿金平被判处死刑。
(二)河南瘦肉精案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河南部分养猪户添加违禁药瘦肉精,致有毒猪肉流入市场,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影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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