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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公务人员监督过失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从矿难事故中刑事责任的追究切入

2011-08-15蔡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危害监督

蔡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一、矿难事故中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矿难事故中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运行的现状和问题

在我国,每当重大矿难事故发生之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就会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追究矿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然而,在分析我国典型矿难事故的责任处理措施后,发现相关部门对矿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主,而对居于管理监督者地位的国家公务人员往往仅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党纪处分。例如,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刘官屯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0.67万元。经查明,该事故系一起责任事故,其主要原因有三:(1)刘官屯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管理混乱,违规建设、非法生产;(2)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3)开平区、唐山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不力。在对本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中,有10人涉嫌犯罪被批捕(均为煤矿人员),其中有1人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6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有5人,均为煤矿安全监督局的国家公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11人,为煤矿安全监督局和其他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1]。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即使在对国家公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少数案件中,往往也是以玩忽职守罪勉强定罪,仅因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管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甚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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