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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新探——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2011-08-15宁,张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敦 宁,张 静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3)

缓刑制度是近代以来随着新派刑法思想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替代监禁刑的刑罚制度。缓刑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和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狱政支出,而且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人道化的人本主义法律理念,因此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1]。然而,毋庸置疑的是,缓刑的积极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又与一国具体的缓刑制度设计密切相关。我国虽然在刑法总则中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缓刑制度,体现了对缓刑的重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缓刑的适用与执行状况却并不理想。尽管这一状况的出现可能存在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我国缓刑制度本身的缺陷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鉴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正。那么,修正后的缓刑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对这些修正内容应当如何理解,以及修正后的缓刑制度究竟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与思考的问题。本文即主要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一、缓刑制度修正的内容与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执行制度两大方面同时着手,对我国的缓刑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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