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学的“瓶颈”研究
2011-08-15杜巧阁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杜巧阁
(河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率先在我国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至今已有30余年,目前全国有40多所政法院系、外语院校在本科生或研究生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不少教师也在尝试着用全英或双语讲授一些法学课程。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程度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内的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总体上来说,国内高等院校培养的这类复合型人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过于高估法律英语这门课程的教学成效,对其困难认识不足、准备不足、研究不足、规划不足,实际教学缺乏针对性、应用性和系统性。笔者在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深刻感受到一些难以治愈的顽疾,在此略论一二,以求教于大家。
一、培养目标的双高性VS培养模式的滞后性
培养目标是一种教学理想状态,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指引着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用、教学效果的评价、课程门类的设置、教师队伍的建设,等等。教师只有首先明确教育对象未来发展的方向和预定的发展结果,才能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有效实施培养计划,并按照具体的教学目标组织课堂活动。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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