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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取证对策研究

2011-08-15余宁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队伍经济

余宁

(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31)

一、经济犯罪及时取证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在我国一直呈现出高发态势,这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结果,同时也反映出侦查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还不够得力。综观我国目前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政策和手法,法律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等都不是在短暂时间内能够改变的因素。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经济犯罪及时取证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的延迟性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分工的日益细化,经济生活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经济犯罪也已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经济犯罪自身的隐蔽性,导致了经济犯罪的“犯罪黑数”极高。有关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要案的平均潜伏期在1.4年左右,90年代中期增长到3年多,90年代末以来则上升到6年以上。某区检察院从1998年到2003年6月共立案查处94件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潜伏期1年以上不满2年的仅13件,最长的9年,平均3.77年[1],如此延后的发现案件的时间导致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面临极大的困难。而经济犯罪的证据又极易被伪造、变造或者篡改、销毁等,案件被延迟发现之后,很多证据都有被人为改变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抓紧时间调查,争取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有益于侦破案件的证据,以消除发案的延迟性所带来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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