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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1-08-15和洪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和 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河南郑州 450053)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危险时,法律赋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特定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补救的制度。它不仅使公共利益获得了国家司法权的有效维护,也拓展了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途径,而且还“是一种崭新的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放纵和恣意,从而从根本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国家的和谐、社会的和谐”[1]。作为应对行政权侵犯公共利益这一新型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该制度受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都结合本国的立法惯例和司法环境以不同方式构建起了各具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此世界立法潮流不相称的是,同样已经频繁出现诸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垄断经营案件等行政主体侵权案件的我国,却至今未就行政公益诉讼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明显的立法滞后,不仅不利于我国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与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法制建设目标不符。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拟在对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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