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选择适用
2011-08-15吴喜梅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吴喜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教务处,天津 300191)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选择适用
吴喜梅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教务处,天津 300191)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涉及到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文章立足于紧贴司法实务,从法院审判角度尝试架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以利于审判实践中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高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效率。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选择适用
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错综复杂和纠纷的逐渐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案件,简称为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是因为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当前,无论在理论研讨中还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人均认可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有三种基础类型:“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边民边刑”,对刑民交叉案件采用不同的审理模式会出现不同的司法效果。然而,我国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上近乎绝对化的适用“先刑后民”,这一现象导致“先刑后民”审理模式被滥用,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显的呈现出其弊端,受到法律界人士的诟病。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彻底改变“先刑后民”绝对化的司法理念,致力于协调解决刑民两个诉讼程序不同性质的矛盾,从法院审判角度尝试重新构架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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