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11-08-15马悦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建筑
马 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法系,天津 300191)
试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马 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法系,天津 300191)
现代建筑已经不仅仅是住所,而是凝结了设计者思想的作品,这种体现了建筑设计者独有艺术创造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建筑作品,我国在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将建筑作品包括在作品的范围内。文章通过建筑工程领域的复杂法律关系,理清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主体,着重分析了建筑作品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行使,已达到更深入的对权利人的理解和保护。
建筑;建筑作品;著作权
建筑作品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和发展,但人们依法律的视角对建筑作品进行研究和保护仅仅从上个世纪才开始。《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在1908年的柏林文本中,用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品作为自己保护的“作品”,而法律上的建筑作品与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存在很大差异,建筑学的建筑作品更多强调的是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方面,法学上的建筑作品除此以外还强调审美性和艺术性的精神方面,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对建筑作品提出了法律保护。但是两个组织对建筑作品范围的认定存在着分歧,这种分歧影响了各国制定的国内法,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对建筑作品的两种立法模式:一种规定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而另一种规定建筑作品除了包括建筑物以外,还包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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