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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调整的完善

2011-08-15林春玉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林春玉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青少年权益保护部,天津, 300203)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调整的完善

林春玉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青少年权益保护部,天津, 300203)

未成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本着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上也应和成年人相区别。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而该种状况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应有功能的需要。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根据现有法律的调整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法律调整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禁的一种开放式刑罚执行方式。按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通知》),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突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与监禁行刑相比,在促进犯罪人的社会融合度、消除监狱化人格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尤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更有助于其犯罪心理的破除和社会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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