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2011-08-15郭浩,袁松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郭 浩,袁 松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
·法学研究·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郭 浩,袁 松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1)
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我国的研究较晚,尽管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与之相关的案例,各界依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然而时代的发展与公众意识的觉醒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问题终于进入公众视野。我国《民法通则》由于颁布时间相对较早,其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指导意义掺入了学者很多推理和猜测的成分,虽勉强说得过去,但毕竟与立法原意无太多关联,直到《侵权责任法》出台,理论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才真正有了着力点。
侵权责任法;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形式;赔偿方式
一、概 述
“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中被表述为“Pure economic loss ”、“Purely financial harms”;在德国法上则被称为“Reiner Vermogenschaden”(纯粹财产上损害)[1]。1972年颁布的《瑞典赔偿法》是唯一从立法层面对此进行界定的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王泽鉴先生给“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称财产上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并非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2]。目前法学界对“纯粹经济损失”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尽管很多学者努力用更加规范的语言和表述来统一大家对该问题的认识,可以预见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不会树立绝对的权威。……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