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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2011-08-15李玉杰

天津法学 2011年4期

李玉杰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李玉杰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恢复性司法以其特有的冲突解决方式实现了传统刑事司法很难实现的社会效果,得到联合国的肯定与推广,也十分契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由于采取非诉讼和非刑罚的方式,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冲突的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颠覆了传统司法的国家主导及刑罚为主的模式,尽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其公平与正义性却遭到质疑,成为在我国确立推行的障碍。辨析体现公平正义的传统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不容置疑。

恢复性司法;刑事法治原则;正义价值

恢复性司法是近几十年来才在西方国家兴起的解决刑事冲突的新模式,与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审判并施以刑罚的刑事冲突解决模式不同,恢复性司法是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对话和协商为解决冲突的模式,一般是在调停人的组织下,被害人、犯罪人、社区代表等与该犯罪有关的所有当事人汇聚一堂,商讨犯罪人的犯罪给被害人及社区居民造成损害的解决之道。通过被害人对自己遭受犯罪侵害所经历的身心痛苦的叙述,促使犯罪人悔悟并主动承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责任,同时通过犯罪人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剖析及对被害人的真诚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帮助犯罪人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整合到社区生活中,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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