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作业时摔伤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2011-08-15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中国农资 2011年6期
文|特约专家: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情
张某是从事清洁工作的钟点工。2008年3月10日,王某因新装修房屋需要打扫卫生,要张某打扫其一套房屋,报酬以每100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由张某自带。张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为清洗王某房屋后阳台落地窗玻璃外侧,赤脚翻越栏杆时,跌落摔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认为王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0374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出现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做人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评析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包括了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简单体力劳动,对方给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本文所指的劳务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雇佣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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