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探讨
2011-08-15周曼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9期
周 曼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固定资产盘亏,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并且新、旧会计准则所作规定也一致: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有关会计处理如下:首先根据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分别借记“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如果涉及到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由于之前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现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不能再予以抵扣,需要将它从进项税中转出。转出的金额应为盘亏当月固定资产的净值乘以适用税率,即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此处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扣除已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并相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待盘亏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时,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盘盈时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和盘亏一样,都应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当期损益是指“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有关会计分录也和前述类似。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规定: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这里的前期差错是指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有关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的遗漏或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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