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制度下科目的会计处理
2011-08-15葛秀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9期
葛秀丽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它的适用范围:1.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新制度的核算基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下面以资产和负债为内容对新制度下新旧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一、应收医疗款
取消原“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坏账准备”科目
核算内容: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一级明细科目设置为“结算欠费”和“应收医疗保险金”。具体应用:
1.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
借:库存现金
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
——应收医保金
贷:待结算医疗款(实行收支两条线)
(或)医疗收入
——门诊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
2.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
借:预收医疗款——××病人
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
——应收医保金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待结算医疗款(或)医疗收入——住院收入
3.与医保机构结算——医保预拨
借:预收医疗款
银行存款(差额或贷记)
贷: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金
4.与医保机构结算差额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可追偿)
其他支出(不可追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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