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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刍议

2011-08-15王秋红

枣庄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王秋红

(四川民族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1)

所谓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根据国家教育部统计就业率的依据,认为“就业”有七种形式,主要包括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升学出国,以及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其中“签署就业协议”为主要就业形式,也是就业率的主要数据来源。

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于高校学生就业而言,就业协议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但直至目前,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却始终没有一个定论,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就学术界而言,目前主要有下列四种学说:

第一,民事合同说

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或民事性质的合同。此学说认为就业协议书虽不是聘用(劳动)合同,但却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1]此学说得到很多学者的支持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可以看出,一纸协议究竟是不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合同”首先要看的就是主体是否为“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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