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
2011-08-15田士永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1年3期
田士永
一、概说
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过程,涉及包括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材选择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同行已有很多思考。①相关研究非常多,集中论述可以参见以下三部作品: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2月第1版,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5月第1版(以下简称,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冀祥德等:《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冀祥德等:《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央政法委等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主导下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的“三三制”改革试点等,都是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深入思考后的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国政法大学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以及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自 2005年起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系统开设案例研习课程,并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组,要求学生至少修读 2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①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印《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计划(2005)》,第10页。自 2010年起,案例课组的最低学分要求增加为 4 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②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编印《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培养方案(2010)》,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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