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进入成年时期的“社会弃婴”实行特殊的就业安置政策
2011-08-15成芳斌
中国民政 2011年12期
成芳斌
基层民政部门寄养社会弃婴的不断积累,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社会弃婴的人数逐年增多,有的市县居然达到了70名左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弃婴逐渐进入成年时期,但是其生活情况不容乐观,他们或者身体有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当地政府以微薄的待遇(成年弃婴因年龄问题已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寄养于有爱心的百姓家中;或者完成了学业、光荣退伍、自学成才而具备了一定的劳动技能,但面临就业困难的严峻形势,无法觅到稳定的职业,工作前景堪忧,只能靠打临工的低薪来维持生活,生活水平较低,处境极其艰难。为了给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以政策上的关怀和温暖,建议对他们进行特殊的就业、安置政策倾斜,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优惠善待这些在心灵上曾留下“创伤”的“孩子们”。具体建议如下:
1.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社会弃婴”实施“慈善工程”。一是地方民政部门参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50%的比例为残疾的成年“社会弃婴”发放护理费,寄养者对有身体缺陷成年“社会弃婴”的护理服务费全部由地方政府来埋单;二是对长年患病,需要专人照料的成年“社会弃婴”,在享受社会弃婴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参照住院病人陪侍费标准增发陪侍费;三是用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成年“社会弃婴”的残疾康复工作,为其提供各类便捷的康复服务,向他们送去党和政府最诚挚的关爱。
2.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社会弃婴”就业进行特殊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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