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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1-08-15吕兴元

中国民政 2011年6期

吕兴元

结婚登记需处理好四个关系

吕兴元

婚姻,乃人生大事。结婚登记,既是国家法定程序,也是个人一大喜事。在结婚登记实践中,有必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达到喜事办好之效。

一是处理好法定程序与自选动作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对结婚登记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既严格也明确,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至于是否举行规范而隆重的颁证仪式等,应视为自选动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选择,如果强求为之,恐怕不仅依法无据,而且效果不佳。

二是处理好经济保本与服务于民的关系。结婚登记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但事关民权、民利、民福,收取费用当慎重处之,控制在保本范围,对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坚持少收或免收费用。倘若虚高成本,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人民群众自然对民政部门既反感又抱怨。

三是处理好职能设定与办事力量的关系。民政部门作为承担婚姻登记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理应恪尽职守。现实中,存在着婚姻登记机关缺人员编制、缺财政经费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工作执行力的强化和积极性的激发,而工作人员工作不尽心、服务不到位,又直接影响着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应有形象。这就提醒我们,必须把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作为打牢婚姻登记工作基础的要事、急事去真正落实。

四是处理好硬件到位与软件到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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