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登记离婚只能由指定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吗?

2011-08-15解庆谦

中国民政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 解庆谦 季 岭

登记离婚只能由指定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吗?

◎ 解庆谦 季 岭

案 例

马宏青,男,30岁,某公司职员。郭艳红,女,31岁,某公司部门经理。二人于2006年5月1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婚5年来,夫妻感情一年不如一年。2010年3月5日,当马宏青得知郭艳红红杏出墙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3月8日,马宏青向郭艳红提出了离婚,郭艳红同意离婚,但因工作忙离婚时间却一拖再拖。经再三约定,2011年3月9日,二人终于来到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不巧的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佟利全(婚姻登记处主任)因公出差。马宏青又向正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员申请离婚登记。这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民政局只指定佟主任一人办理离婚登记,其他婚姻登记员一律不予办理,还是等他回来再申请吧。马、郭连续跑了三天,仍不见佟的身影,郭艳红只好回公司上班去了。马宏青打算离婚后出趟远门,火车票都让人买好了,谁知,离婚证迟迟办不下来。无奈,他去找民政局局长理论,局长很快联系上了佟利全,佟说还得三天才能办完事情。局长让佟安排其他登记员代办,佟回答说所有离婚登记的法律文书及印章都在他抽屉里锁着呢。马宏青的心彻底地凉了,一气之下,以某县民政局不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民政局败诉,并限期为马宏青、郭艳红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分 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某县民政局未依法履行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败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