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劳动法学科地位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2011-08-15姜颖,肖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姜 颖,肖 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论提高劳动法学科地位的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姜 颖,肖 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系,北京 100048)
劳动法学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我国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也亟需提升劳动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现行劳动法学的学科设置难以满足社会对劳动法学研究和人才教育的需求,因此需要适时提高和调整劳动法的学科地位和学科设置。
劳动法学;法律部门;学科设置
1980年 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始实行学位制度,自此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学位授予及相应人才培养的分类依据— —学科及其划分;我国目前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仍然按照 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设置。随着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不断涌现以及对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重新修订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的呼声此起彼伏。[1]因为基于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而设置或划分的学科,其科学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和影响着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益,而且关系和影响着学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并进而决定该学科是否能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和更新的社会需求。劳动法学作为法学和劳动科学中非常重要的学科内容,其学科设置也直接决定了该学科的规划发展空间,决定了对该学科的教育资源配置和人才培养规模,从而影响了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程以及劳动法律体系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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