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与语言公平
2011-08-15袁长青
战略决策研究 2011年4期
袁长青
语言不只是一种沟通的工具,还是本族群文化和历史传承的载体,更是本族群地位和尊严的象征。但把语言视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并加以尊重,在很长时期内却或多或少为人们所忽视,更少有人在法律的角度上去认识它、维护它。进而言之,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对丰富多彩的语言生态的保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部分语言衰减乃至消亡。近代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观念的觉醒与普及,在联合国及其他人权组织的倡导下,一系列有关维护语言权利与语言公平的国际规约、宣言和法律条款相继制定和颁布,各国政府也将它写入本国宪法、法律和语言政策之中。维护文化和语言生态的多样性,逐渐成为现代人类的共同事业。
一、语言权利与语言公平的法理溯源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源于自然,尊重并保障这些人类的基本权利,既是人性的基本要求,又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从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Cicero)的“正确理性”和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四大美德”(审慎、节制、正义、坚忍),到17、18世纪的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Montesquieu)、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所主张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到现代的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的“权利论”,无不强调“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已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催化剂与助动器,他们的思想已作为一种现代国家治国理念植入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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