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法视角论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2011-08-15康亮
战略决策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康 亮
一、问题的缘起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中国对外贸易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对外贸易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上海海事法院近期向社会公开发布《2007-2009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情况通报》(即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出警惕国际海事欺诈的预警。据介绍,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已经发现多起国内出口企业因接收了虚假、借用、不规范的运输单证而遭受损失的案件。白皮书就此提出警示:目前有一些境外收货人,利用国内中小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规则不熟悉但又急于拓展国际市场的弱点,与承运人恶意串通,通过运输环节实施海运欺诈或恶意转嫁国际贸易风险。希望有关单位引起高度注意[1]。作为国际贸易实践中极为普遍的运输单证欺诈之一,倒签提单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棘手,尤其集中在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上,国际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仍有分歧。然而,倒签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倒签提单行为无论导致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债法中债之关系的讨论范畴。而国际贸易纠纷诉讼必定要回归到国内法院进行审判,在实践过程中必然会依循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法理和实际规定进行操作。况且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及赔偿范围的认定,因此从债法视角谈论倒签提单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也就成了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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