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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业足球 “黑哨”行为的法律防控

2011-08-15段绪来

军事体育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章程裁判员司法

段绪来

(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体育教研室,湖南吉首416000)

随着我国足球的市场化、职业化进程,足球竞赛的影响力在逐步扩大,但同时传统的足球管理体制和规范正受到严峻的挑战,中国足坛时常爆出“黑哨”事件。足球 “黑哨”行为不仅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扰乱比赛秩序,制约足球运动的发展,侵害俱乐部、球员的合法权益等,诱发赌球、贿赂、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可直接导致赛场暴力,引发球迷骚乱,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国家名誉,并使中国足球在国际足球中失去相应的地位和话语权。

1 我国职业足球 “黑哨”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1.1 社会环境、经济收入水平对裁判员的影响

人是社会的主体,足球裁判员是职业足球的参与者,足球大环境不仅直接影响到裁判员的赛场执法,也影响和制约着足球裁判员的生存与发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裁判员有承担审批单位 (中国足协)指派的裁判任务的义务。裁判员是以中国足协的名义、凭国家权利组织管理比赛,他的行为责任由中国足协承担[1]。我国足球裁判员都是兼职,一直拿着低档津贴,收入水平不高。在市场经济和足球全球化的背景条件下,某些裁判员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某些裁判员受到拜金主义或者“江湖义气”的影响,社会腐败现象特别是业内腐败现象成了其效仿的榜样,为了满足私欲,心存侥幸心理,职业道德失范,通过在比赛中吹 “黑哨”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是达到其他目的。

1.2 监管体制的缺失

我国 《体育法》第31条规定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因此,中国足协管理全国职业足球竞赛。这就使得我国各级职业足球竞赛以及竞赛的全过程都是在中国足协单一领导下、在行业内组织和运行的。足球裁判作为我国足协委派的职业足球联赛的执法者,对其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的判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而容易滋生腐败。“黑哨”行为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相应的制裁,大多是在行业内部通过纪律制裁以及行政干预予以处理,打击力度不够,警示效果不明显。另外,缺乏对职业俱乐部以及某些赌球集团的监管和打击也成为足球 “黑哨”产生的重要原因。

2 司法介入我国职业足球 “黑哨”行为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其章程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 《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第5条其宗旨规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可见,我国职业足球竞赛除遵守中国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外,还应当遵守 《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 《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和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足联或亚足联,“黑哨”问题的处理通常是通过其内部专门的体育仲裁庭进行的。“黑哨”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理论界对此的司法认定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 “黑哨”行为以公司、企业人受贿罪来论处;第二种观点主张“黑哨”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不能依据现行刑罚 “黑哨”行为。“黑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考察其是否具有犯罪的特征和要件。

裁判员的 “黑哨”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 《刑法》可以以受贿罪对行为人处以刑罚[2]。2002年12月19日龚建平以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10年有期徒刑,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体育法》第51条规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2006年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 (六)》,将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足球运动员和裁判员。

解决中国足球运动中的法律问题,不能不参考外国特别是足球强国的相关体育法律实践。曾四次获得世界杯冠军的意大利,其足球处于世界顶尖水平,但其体育行会同样受到国家司法的影响和监管。意大利宪法第102条禁止正常的司法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特别的 “法庭”的存在;第108条规定,法律必须是能约束司法机关行为的规则,由于体育行会的章程与规则不具有这种功能,其在性质与效力上无法等同于法律[3]。在各种诉讼中,意大利法院若发现体育联合会的章程或规则与意大利法律相违背,可以宣布其无效[4]。德国也是如此,《德国刑法典》第331条第2款规定,“法官或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为自己或者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者收受他人利益的,处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根据德国法学界的解释,这里的仲裁人包括了竞技体育中的裁判员[5]。意大利、德国等国在诸多体育行业以及体育诉讼程序中受到国内司法的介入,但其体育发展并未受到影响,相反在某些体育项目,如足球项目更是提升了其发展高度,并推动了足球相关产业的发展。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我国司法介入足球 “黑哨”等犯罪行为是可行的,也是我国足球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借鉴国外对体育行业司法介入问题的研究上,应积极结合我国国情和足球发展水平,实施稳健的体育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当然,司法介入到我国职业足球领域中,应当协调和处理好我国司法与中国足协、亚足联、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庭等国内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3 对我国职业足球 “黑哨”行为法律防控的建议

3.1 净化足球环境,健全体育立法

我国足球职业化二十年来,足球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相比世界足球运动的高速发展,中国足球已经落后,其落后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足球环境恶化。净化足坛环境已成为我国职业足球的当务之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以完善的立法及严格的执法来威慑和警示职业体育犯罪,净化体育环境。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体育法》第34条规定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法无明文不为罪”,尽管我国 《体育法》对体育犯罪有界定,但界定很模糊,且由于体育领域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实体法很难以司法程序直接介入。我国足球领域应适用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原则,建立专门的、具有明确奖罚条文的法律法规,制定或完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体育法》、《足球法》等,并把体育犯罪列入到我国 《刑法》、《民法》、《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对中国足协、职业体育俱乐部等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属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法律属性认定,并作出犯罪主体的限定;对 “假球”、“黑哨”等行为手段也应作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对 “假球”、“黑哨”等行为的处罚方法、量刑具体幅度以及追诉时效等进行限定。积极发挥法律的处罚和警示作用,使防控 “黑哨”行为“有法可依”。

3.2 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治教育,保护法益

要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足球犯罪,特别是球迷和媒体对 “黑哨”行为的监督和举证,有效抑制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提高 “黑哨”行为的甄别技术,切实做好法律教育工作,经常性地整顿足球市场,防微杜渐,积极开展多种措施加强职业足球从业人员,特别是裁判员的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内容,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此外,保护法益不仅包括保护国家法益,还应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特别是俱乐部和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杜绝邪恶、黑势力的侵入,提高赛场的防卫安全建设,营建 “公正、公平”的赛场内外环境。如给俱乐部缔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等,给予裁判员合理的报酬、必要的福利待遇,同时消除外界对裁判人员的致害因素,增强其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等。

3.3 强化司法监督和介入,严格公正司法

发挥司法的监督功能,加强对裁判员队伍的选拔、培养、任用等环节的工作,最大限度打击足球“黑哨”及相关行为。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6]。如果约束力不大,在比赛中裁判员就可能有意偏袒某一方,故意出现错判、漏判,造成对其有利的判罚。如巴西足协设立比赛观察员制度,每场比赛足协派一名观察员,其职责是监督裁判是否按照规则客观公正执法。赛后,观察员起草书面报告给予评价,若发现异常情况,可向足协甚至体育法庭起诉[7]。另外,在我国足球行政部门中,可建立常设性的足球犯罪管理机构,配合我国行政和司法,对 “黑哨”行为作出快速、准确的打击。

强化司法介入,避免内部处理代替法律制裁,改变过去司法很少介入的做法,对职业足球 “黑哨”等行为实施严格治理,做到 “违法必究”。“黑哨”行为一般隐蔽性强,在用司法打击、预防 “黑哨”的问题上,要结合足球比赛规则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甄别和裁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同时可借鉴国外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被引诱、胁迫的 “黑哨”裁判,如果其本身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及时有效地对重大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给予打击和法律制裁,从而减少潜在的足球犯罪和侵权行为。有贿赂、诈骗、赌博等因素产生的 “黑哨”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打击;对有侵权等性质的“黑哨”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于裁判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或者注意力的不够集中而产生的错判或漏判,则可不依 “黑哨”论,可在足球行业内进行处罚。

[1]井厚亮.足球 “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 [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1)

[2]周国均,王长蓥.足球黑哨问题之法理透析及其治理 [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4)

[3]See Quirino Mancini.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and Business:Vol.Ⅱ[M].The He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1278

[4]郭树理.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体研究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61

[5]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7

[6]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1

[7]黄世席.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 [J].河北法学,2003,(7):1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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