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国否决欧盟《社会宪章》的政治因素
2011-08-15李晓莉
黑龙江史志 2011年21期
关键词:英国
李晓莉
(徐州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第一、主权因素
1989年12 月在共同体举行的斯特拉堡会议上,撒切尔夫人否决了《社会宪章》纳入欧盟法律体系的提案,因为她认为该宪章涉及大量的主权问题,而让渡主权给共同体是英国绝对不能接受的。
“主权”(Sovereignty)观念源于西方。法国政治思想家让·波丹是西方第一个明确使用该概念并赋予它近代意义的。继让·波丹之后,主权国家理论不断发展,直至法国伟大思想家卢梭对该观念有了全面的阐述,这标志着近代主权理论的最终确立。“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1]简言之,主权就是在一个集体中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最高独立权。
欧洲一体化过程是“以各国部分让渡国家主权,建立某些部门中的超国家机构为标志,带动着欧洲社会与政治逐步地、有条件地走上联合之路”[2]。也就是说,“主权的让渡是政治一体化对各参与国的必然要求。”[3]
英国,最初拒绝参加欧洲一体化,甚至公开对抗,最后迫于形势而加入,然而,历经波折加入后又常与欧盟在多个问题上讨价还价,在欧盟中“半心半意”,与其他国家步调不一致。在英国与欧盟争吵的背后,都有一个深层的原因,就是英国对国家主权的坚持,即英国愿意加入欧盟,跟随欧洲一体化步伐,但不希望是牺牲本国的主权为代价,不想让渡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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