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研究*
2011-08-15孙艳萍
云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孙艳萍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旅游财经系,西双版纳景洪666100)
一、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界定
民族旅游地指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旅游目的地,如云南西双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等旅游地。其主体旅游资源是在特定自然背景下的民族文化,因而其主要旅游产品是民族风情产品,旅游形式主要是民族旅游。[1]根据 Swardbrooke 的研究,[2]可持续旅游的主要利益主体包括:当地社区(直接在旅游业就业的人、不直接在旅游业就业的人、当地企业的人员)、政府机构(超政府机构、中央政府、当地政府)、旅游业(旅游经营商、交通经营者、饭店、旅游零售商等)、旅游者(大众旅游者、生态旅游者)、压力集团(环境、野生动物、人权、工人权力等非政府组织)、支援部门(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机构、发达国家的信托和环境慈善机构等)、专家(商业咨询家、学术人员)、媒体等相关人员。冈恩指出,旅游的开发要综合考虑旅游者、当地居民、政府、旅游企业各方面的利益。[3]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一个旅游地参与旅游的利益主体与民族旅游地旅游发展的关系。根据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可知参与旅游发展涉及到的最核心的利益主体包括当地政府、社区(含居民)、旅游企业,三者的关系最直接地影响着旅游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文章中涉及的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核心利益主体也特指这三者。
二、“和谐人”的解释和利益主体作为“和谐人”提出的缘由
在当代社会,和谐理念被运用于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形态,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管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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