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器官捐献的医学伦理学探讨
2011-08-15徐金阳邹贵勉
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徐金阳,邹贵勉
(1.桂林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广西 桂林 541004 E-mail:jin-taiyang@glmc.edu.cn;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肾内科,广西 桂林 541004)
同种异体间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最有效手段,医疗技术的发展使这一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然而,全球范围内器官供应的严重紧缺制约了器官移植的进一步发展,寻找多渠道的供体器官来源成了器官移植界的当务之急,伴随而生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已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值得我们探讨。
1 人体器官来源
目前,器官克隆仍处于研究阶段,要应用于临床尚待时日,人本器官移植主要的器官来源有三种途径:活体间器官捐献、“脑死亡”的器官捐献和心脏死亡者器官捐献。
1.1 活体间器官捐献 对于移植效果来说,活体间的器官捐献最为理想,但其中也存在许多法律和伦理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主要限于亲属间的活体器官捐献,而且面临的伦理学难题是可能导致活体供者健康的伤害,还要避免器官作为商品交易。
1.2 “脑死亡”供者器官捐献 “脑死亡”的器官捐献也是一个很大的器官来源,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对“脑死亡”立法,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均未对“脑死亡”立法。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现代临床急救医学的发展和死亡判断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本来就为数不多的脑死亡自愿器官捐献者及其家属的爱心意愿也无法实现[1]。“脑死亡”供者往往有满意的血流动力学、尿量和良好的心脏收缩功能,与无心跳供者比较,是比较理想的心脏移植供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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