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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致忠先生《三目类序释评》指瑕

2011-08-15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名作欣赏 2011年30期
关键词:周礼

⊙靳 惠[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李致忠先生是我敬仰的版本目录学家,其《三目类序释评》 (2002年8月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后,我就请赴京的朋友代购一册,以便置之座右,朝夕请教。书中胜义很多,拜读之后,收益很大;也发现一些美中不足的问题,主要是对古书中的典故出处的诠释不够准确。今拈出若干例于下,说错之处,请李致忠先生和读者批评。

一、不知出典,望文生义

1.《四库总目·春秋类》小序:“经典所述,不乏褒辞,而操笔论文,乃无人不加诛绝,《春秋》岂吉网罗钳乎?” (146——按:此为《释评》页码,下同。)

李注云:《四库全书总目·春秋尊王发微》提要说作者孙复“谓《春秋》有贬无褒,大抵以深刻为主。遂使孔庭笔削,变为罗织之经”。“罗织经”与“网罗钳”,当是同一个意思。《春秋》经文所述,本不乏褒辞,硬说《春秋》有褒无贬,那《春秋》岂不成了罗织罪名的“网罗钳”了吗?作者在评论中又说:《四库总目》批评他们指责《左氏春秋》有褒无贬,将《春秋》看成了“罗织经”、“网罗钳”。痛快淋漓,铿锵有力。

靳按:“吉网罗钳”中的“吉”,指的是吉温;“罗”,指的是罗希 。这两个人都是唐玄宗时的酷吏,宰相李林甫的爪牙。李林甫想陷害谁,他们就为谁罗织罪名,很难逃其魔掌,所以时人就给他们起了个外号“吉网罗钳”。详见《旧唐书·酷吏传》《新唐书·酷吏传》和《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五。从文字上来说,《资治通鉴》比较生动,兹摘引如下:

(李)林甫欲除不附己者,求治狱吏, (萧)炅荐 (吉)温于林甫,林甫得之,大喜。温常曰:‘若遇知己,南山白额虎不足缚也。’时又有杭州人罗希,为吏深刻,林甫引之,自御史台主簿再迁殿中侍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①

李注不明出典,望文生义,以“网罗钳”解之,闹出不应有的笑话。

2.《隋志·论语类》小序:“《论语》者,孔子弟子所录。孔子既叙《六经》,讲于洙、泗之上,门徒三千,达者七十,其与夫子应 及私相讲肄,言合于道,或书之于绅,或事之无厌。” (152)

李注“或事之无厌”云:厌,闭藏。《庄子·齐物论》:“其厌也如缄。”这里的“厌”即缄藏闭藏之义。事,从事,奉行。全句是有的奉行而绝无闭藏而不用。结合上文,孔子与弟子私相讲肄,言合于道者,有的书写记录在束带上,有的则遵行而绝无闭藏和打折扣。

靳按:综观这段序文,我们得出一点认识:要想注得明白,只能从《论语》中寻找答案。而李注竟然乞灵于《庄子》。由于这个思路错了,所以注释也就跟着错了。今按:这个“厌”字不是“闭藏”之义,而是满足之义,也就是“学而不厌”之“厌”。“事之无厌”的意思是, (对于孔子的教导)要身体力行,永不停止。这句话的出典在《论语·颜渊》篇的下列两章: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注:“王肃曰:敬事此语,必行之。”②

又:“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仲弓曰:‘雍虽不敏,请事斯语矣。’”③

3.《四库总目·儒家类》小序:“王通教授河汾,始摹拟尼山。” (328)

李注云:尼山,亦名尼丘,在山东曲阜县东南。相传叔梁纥与颜氏女在此野合而生孔子,后因此以尼丘、尼山为孔子之别称。此处是说王通效法孔子,讲学教授于河汾间。

靳按:《新唐书·隐逸·王绩传》:“王绩,字无功,绛州龙门人。兄通,隋末大儒也,聚徒河汾间,仿古作《六经》,又为《中说》以拟《论语》,不为诸儒称道。”④可知“始摹拟尼山”者,谓“仿古作《六经》,又为《中说》以拟《论语》”也。

二、出典找错,格格不入

4.《隋志·史部》总序:“夫史官者……内掌八柄,以诏王治。” (200)

靳按:李注认为“内掌八柄,以诏王治”,出自《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可是《大宰》职文里并没有“内掌八柄,以诏王治”的话。实际上,真正的出处是《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⑤内史是史官,大宰不是史官,其职责略等于后日之宰相。从《大宰》职文里找出处,这个思路本身就错了。

5《.隋志·仪注类》小序:“仪注之兴,其所由来久矣。……《周官》宗伯所掌吉、凶、宾、军、嘉,以佐王安邦国,亲万民,而太史执书以协事之类是也。” (249)

李注:《周官》宗伯所掌吉、凶、宾、军、嘉,以佐王安邦国,亲万民,而太史执书以协事之类是也:《尚书·周官》“: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孔氏传曰“:春官卿宗庙官长主国礼,治天地神人鬼之事,及国之吉、凶、宾、军、嘉五礼,以和上下尊卑等列。”孔颖达正义曰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之礼,又主吉、凶、宾、军、嘉之五礼。吉礼之别十有二,凶礼之别有五,宾礼之别有八,军礼之别有五,嘉礼之别有六,总有三十六礼,皆在宗伯职掌之文。”《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郑玄注曰“:立天神地人鬼之礼者,谓祀之、祭之、享之礼,吉礼是也。保,安也。所以佐王立安邦国者,主谓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所有这些都能证明《隋志》此处所说《周官》“宗伯所掌吉凶宾军嘉以佐王安邦国亲万民”是有根据的。《尚书·顾命》“:太史秉书,由宾阶,御王册命。”孔颖达正义曰“:太保太史太宗皆执事之人。……太史之职掌册书。”《隋志》此处说“太史执书以协事之类是也”。是说宗伯掌吉凶宾军嘉五礼;太史持册书,传顾命,布设位次,都是协助君王办事之类的官。

靳按:由于李注不知此节小序之出处,所以尽管用了将近五百字来注释,还是没有说到点子上。具体说,第一,《隋志》此节小序与《尚书·周官》毫不相干,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引证《尚书·周官》。引证《尚书·周官》,对读者只能是误导。第二,李注知道此节小序部分出自《周礼·春官·宗伯》,这是好的;但又不知道怎样征引《周礼》原文才妥,而是征引郑注以充数,这就不对了。今按《周礼·春官·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 (李注标点作“天、神、人、鬼”,误)、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窃以为,如此征引才比较得体,才能说明问题。譬如说,“亲万民”一语的出处,必如此方能点出。第三“,而太史执书以协事之类是也”一句,李注不知典出何处,又引《尚书·顾命》以充数,而《尚书·顾命》中根本没有“执书以协事”之文。今按《周礼·春官·大史》:“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典之出处在此。何谓“执书”?据郑注、贾疏、孙诒让《正义》,就是手执仪注清单 (清单上写有行礼程序、行礼位置以及应备礼品、祭品等等)。何谓“协事”?郑玄注:“协,合也。合,谓习录所当供之事也。”孙诒让进一步解释说:“习,谓肄习;录,谓校录。”⑥用今天的话来说,协事,就是排练,是在正式祭祀之前把所有仪注都排练一遍,以免届时出错。读者明白了“大史执书以协事”的真正含义以后,就知道李注下文所谓“太史持册书,传顾命,布设位次”云云,实在是与原文风马牛不相及的话。

6.《隋志·小说家类》小序:“孟春,徇木铎以求歌谣,巡省观人诗,以知风俗。” (392)

李注云:《周礼·天官·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郑玄注曰:“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木铎,木舌也。文事奋木铎,武事奋金铎。”正月,即孟春之月。木铎,以木为舌的大铃。古代凡宣布政教法令,则巡行振鸣以引起众人注意。整句是说,每年孟春正月,便敲着木铎聚集众人以向他们征求歌谣,巡行各地以观察民间的怨诗,借以知民间的风俗。

靳按:李注以《周礼·天官·小宰》为序文出处,显然与序文对不上号。因为《周礼·天官·小宰》是讲宣布法令的,而序文是讲征求歌谣的。今按:《汉书·食货志》:“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师古曰:“行人,遒人也,主号令之官。徇,巡也。采诗,采取怨刺之诗也。”⑦这才是真正的出典。

① 司马光等:《资治通鉴》卷215,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866页。

②③ 阮元:《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02页,第2502页。

④ 欧阳修等:《新唐书》卷196《隐逸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94页。

⑤⑥ 阮元:《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20页,第820页。

⑦ 班固等:《汉书》卷24 (上)《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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