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古代的合同
2017-03-18谢芳琳
文史杂志 2017年2期
谢芳琳


摘 要:在今天的社会交往中,凡两方或多方在做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要订立一个需要共同遵守的条文,即合同。如生意双方的购买(订货)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届时如一方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即可凭此诉诸法庭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这种做法古已有之,最早的文字记载可追溯至《周礼》。
关键词:傅别;《周礼》;质人司约;《合同法》
《周礼》上的合同叫“判书”。《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这意思是说:凡有债务纠纷的,必须附有契约券书,朝士(掌管法禁刑罚的官)方可受理。郑玄注“判”说:“半分而合者。”今人林尹继而解释道:“判书犹今之契约、合同。”另据《周礼·天官·小宰》的记载,周代的契约、合同因为使用关系上的差异,其实又分作傅别、质剂和书契等。其中借贷契约叫做傅别,买卖契约叫做质剂,赠与和收受契约叫做书契。由于契约、合同是商品交换的产物,而人类在原始社会后期已经有了商品交换,因此,学者们便将契约、合同在事实上的发生一直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
一、半分而合:纯朴古老的历史渊源
为什么说契约、合同早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出现了呢?传说“神农氏结绳为治”,这似乎讲的是以结绳决诉讼,判是非吧?当然,这不过是一种推想而已。但是,我们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仍可以从旧时某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存在(时处于原始公社制时期)中去寻找出这方面的实证。
即以傅别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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