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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礼制与《周礼》合异探析

2015-01-19张君蕊

中州学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周礼左传

摘要:《左传》礼制与《周礼》所记相合处共161例,这就很能说明,《周礼》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左传》所反映的时代相去不远,反映的是古礼的真实面貌。《左传》《周礼》当中“禘祭、宗庙祭祀立尸、亳社、雩、赐鬯”是周礼;“饮至、朝会盟祭祀路过山川、烝”是春秋时期的礼。《周礼》与《左传》礼制不合者,有些是后代的变礼,有些是战国、秦时期,诸儒想恢复古礼的附益之文,但这并不能就此否定《周礼》与《左传》不合之礼的真实性。

关键词:《周礼》;《左传》;春秋礼制

中图分类号:K22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2-0133-05

《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目前学界说法不一。诸家之说虽然不同,但有一点是公认的:《周礼》内容当中既有周代礼制,又有春秋、战国、秦时期的材料。诸家所提出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以春秋至两汉的史学文献作相互参证为依据,大都没有以《左传》礼制为基准、结合甲骨文、金文与《周礼》相参证,推定究竟哪些礼是周礼,哪些礼是春秋时期的礼。而较早从《左传》与《周礼》合异角度考证《周礼》者有陈汉章、刘师培先生。陈先生《〈周礼〉行于春秋时证》从郑玄注、贾公彦疏、清人注疏中考证辑出《周礼》与《左传》相合73例;刘师培先生《〈周礼〉〈左传〉相通考》一文共辑证19例;许子滨先生《〈春秋〉〈左传〉礼制研究》在陈、刘二位先生的基础上又增补了6例;但三位先生没有利用新出土文献对《左传》和《周礼》相合的礼制断代,也没有对这两种文献的不合之处作全面的整理。笔者对《左传》礼制作了全面梳理,辑证《左传》礼制与《周礼》相合者共149例(不含前人辑证),其中吉礼40例,凶礼37例,宾礼35例,嘉礼39例。可以看出,四种礼的数据差别不大,这说明《左传》与《周礼》中的大部分内容所反映的历史时期相去不远。《左传》礼制与《周礼》亦有不合之处,前人辑证5例,笔者辑证8例。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左传》与《周礼》合异情况作进一步探讨,对《周礼》《左传》中所记的周代礼、春秋时期礼以及后世增益之礼略作分析。

一、《周礼》《左传》当中的某些礼是周代的礼

1.禘

“禘”是诸侯祭祀先祖的大祭祀。《春秋》《左传》中确切记载“禘”祭先公者共有九处。第一,《经》闵二年,“夏五月,吉禘于庄公。”第二,《经》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第三,《传》僖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甞、禘于庙。”第四,《传》文二年,“八月,大事于大庙。”第五,《传》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庙。”第六,《传》襄十五年,晋悼公卒;十六年,晋人答穆叔,曰:“以寡君之未禘祀。”第七,《传》昭十五年,“春,将禘于武公。二月癸酉,禘。”第八,《传》昭二十五年,“将禘于襄公。”第九,《传》定八年,“冬十月辛卯,禘于僖公。”①第一、二、三、四、六、九之禘,杜预说是三年丧毕的大祭。第五、七、八之禘,杜预认为虽非三年大祭,而用禘礼。

对于禘祭,从古至今一直有争论。顾炎武、沈钦韩、杨伯峻先生主张:禘即是丧三年之大祭,也是常

收稿日期:2014-05-18

作者简介:张君蕊,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郑州450000)。

祭之吉祭,三者的说法显然是根据《左传》说的。从《春秋》经、传记载禘祀的时间来看,有三年一祭的禘祀,也有不是三年一祭的禘祀,禘祀也没有固定的月。而《周礼》无“禘”文,郑玄以《大宗伯》“以馈食享先王”为禘,注云:“宗庙之祭,肆献祼、馈食在四时之上,则是祫也、禘也。”《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享”,注引郑司农云:“追享,谓禘也。在四时之间,故曰间祀。”②根据《王制》孔颖达疏引郑玄《禘祫志》,郑玄依据《左传》中的禘祀,谓:“天子于一年春、夏、秋、冬四时祭祀宗庙,禘祀在四时之间。吉禘于春,大禘于夏。”在此先不讨论郑玄的说法。笔者有个疑问,禘是如此重大的祭祀,为什么《周礼》没有明文呢?笔者又检阅《史记》《汉书》,也没有发现关于此礼的记载。

据目前现有的甲骨文以及青铜器铭文,至少在西周时期,禘祀还没有形成有规律的“丧三年一禘”。《甲骨文字典》卷一云:“禘,殷人祭天、自然、四方之祭。后亦禘祭先祖先王。”笔者查阅了在台湾的商周金文暨青铜器资料库,《鲜簋》记载了周穆王三十四年禘祀昭王一事,亦有“啻(禘)于(昭)王”的记载,又《小盂鼎》记载周康王二十五年祀先王一事,铭文曰:“王各(庙),□□用/牲啻(禘)周王、武王、成王,□□卜有臧,王(祼)。”如果按郑玄“三年袷,五年禘,禘袷自相距各五年”和杜预“三年一禘”的说法,都与二则铭文不符。当然仅凭二则铭文就断然否定郑、杜的说法,显然太武断,还有待更多的新文献面世来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大宗伯》“以馈食享先王”、《司尊彝》“追享”是祭祀宗庙的形式,而《左传》所记载的“禘”祀是周礼。

2.雩

雩,旱祭;当发生旱灾时,祭祀风神、雨神,用盛大的乐舞祈求甘雨。《左传》书“大雩”有九处,皆因旱而雩。《周礼》司巫、女巫、舞师、大祝、小祝等职所载皆旱熯之事,是皆所谓“邦之大灾,歌哭而请”。安阳出土的七片殷商时期的甲骨记载有以“雩”祈雨之事,可见从那个时期就有以乐舞祈雨的祭礼。③西周《格伯簋》铭文有“雩谷地”三字,意思是为农作物祈雨。④足可证《周礼》“雩”为宗周古礼,春秋时期继承了该礼制。

3.赐秬鬯

《周礼》《左传》都记载有周天子赐有功诸侯秬鬯之事。僖公二十八年,周王赐晋文公“秬鬯一卣”⑤。秬鬯是粮食酿的酒,卣是酒器。《春官》有“鬯人”一职,是管理酒的官,“掌共秬鬯”⑥。今上海博物馆藏《西周大盂鼎》铭文记载周康王二十三年《令盂》有“易汝秬鬯一卣”铭文,台北故宫博物院藏西周晚期青铜器《毛公鼎》铭文也有记载,可见《周礼》记载的是古礼,到了春秋时期,依然保持着天子赐有功诸侯秬鬯的礼。

4.祭祀先祖,必先立尸

古者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凡宗庙祭享,死者不能受祭,故必立尸。尸,就是以活着的人作为神(即死去的人)的象征,以尸代替死去的先人来接受后人的供享。关于立尸的意义,《礼记·孔子闲居》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有主也,示民有事也。修宗庙,敬祀事,教民追孝也。”⑧祭祀先祖,必先立尸,是规格很高的礼,这在《左传》中也有体现:襄二十八年,“齐尝于大公之庙,麻婴为尸”⑦。麻婴,人名,是齐国的大夫。“麻婴为尸”者,立麻婴为祭尸。何种等级的祭祀请何种级别的人担任尸,《三礼》都有严格的规定:《礼记·杂记下》曰“卿大夫为尸于公”⑩,《仪礼·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故齐国祭祀先祖,立大夫为尸。《周礼》详细记载了祭祀宗庙之时,尸更换上神(死者)生前所穿的衣服以象征死者,祝官迎接尸入庙的礼仪,《守祧》曰:“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郑玄注云:“尸当服卒者之上服,以象生时。”《掌次》曰:“凡祭祀,张尸次。”尸次,即祭祀之前为尸准备的更衣帐。尸换好衣服,大祝官迎接尸入宗庙,仪式结束,小祝官送尸出大门,即《大祝》“凡祭示,逆尸”,《小祝》“大祭祀,送逆尸”。古者凡祭祀,皆有祭辞,《周礼》缺了祭辞,而《仪礼》的《少牢馈食礼》《特牲馈食礼》两篇恰好记载有完整的祭祀先祖的祭辞,曰“孝孙某,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之类。⑨

把《三礼》记载祭祀立尸之文连接起来,就是祭祀宗庙立尸的整个程序了。先选择当作尸的人,为君立尸一般选择大夫,因为尸尊,象征着已经死去的君的神。祭前筮尸,辞曰:“孝孙某,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守祧”授尸衣服,尸进入帷帐更衣,“掌次”在宗庙大门外张起帷幕供尸更衣,尸更衣后进入宗庙,“大祝”迎接尸,主人祭尸,“馈尸食”,“尸九饭”(《少牢》《特牲》),主人向尸献酒,“尸饮三”(《祭统》),仪式结束,“小祝”送尸出庙门。

《史记》和《汉书》未见有记载宗庙祭祀立尸之礼。而《三礼》与《左传》的礼文可互补成章,说明了《周礼》所载不虚,祭祀宗庙必先立尸之礼是周代的礼制,传承延续到了春秋时期。

5.祭亳社

古代建国,必先立社(古代用于祭祀的一种建筑)。社有国社和民社之分,国君祀国社,大夫以下祀民社。亳社是国社,有特定的位址。在亳社进行祭祀,与在其他社祭祀不一样,具有特殊意义。《左传》襄公三十年,“鸟鸣于亳社,如曰嘻嘻”;定六年,“阳虎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闵二年,“间于两社”,杜预注云:“两社,周社、亳社。”孔颖达疏云:“鲁之外朝在库门之内,东有亳社,西有国社,朝廷执政之处。”周社就是国社,但是亳社是何种性质的社,杜预和孔颖达都没有说。关于亳社性质,《礼记》有确切地记载,《郊特牲》曰:“薄社,丧国之社。”郑注云:“薄,亳,殷之社,殷始都薄。”亳,殷商最初的都城。《甲骨文合集》第32675甲骨“于亳社御”,证明了《礼记》关于亳社的记载是殷商古礼。《公羊传》《榖梁传》皆云亳社为亡国之社。按以上经、传的说法,武王灭商,建立周之后,立亳社以示警诫,故二《传》称亳社为亡国之社。《周礼》称亡国之社为胜国之社,这是对战胜国而言,《士师》“祭胜国之社稷”、《丧祝》“胜国邑之社稷”,郑玄注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郑玄注《媒氏》“胜国之社”又云:“胜国,亡国也。”故《春秋》哀七年“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益,邾国国君邾隐公的名字;邾隐公因为失国而来朝聘鲁,故鲁哀公献祭于亳社。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周礼》《礼记》和《春秋三传》关于亳社的记载是一致的。

《周礼》称亳社为胜国之社。《士师》“祭胜国之社稷”,《丧祝》:“胜国邑之社稷”。亳社,《公羊》《榖梁》皆曰亡国之社。而《周礼》云“胜国之社”,显然是以战胜国的立场来表述亳社,和《三传》的描述不一样。陈祥道《礼书》云:“孔子谓哀公曰:‘君出鲁之四门,以望鲁之四郊,亡国之墟必有数焉,君以此思惧,则惧将焉不至。然则天子、诸侯必有胜国之社,其意亦若此也。《记》言‘天子大社,继之以‘亡国之社,屋之,天子之亳社也。《春秋》书‘亳社灾,鲁之亳社也。《左传》曰‘鸣于亳社,宋之亳社也。”甲骨文“于亳社御”,就证明了《周礼》和《春秋》记载的正是春秋以前的古礼。如果《士师》《丧祝》晚出于《春秋》和《三传》的话,完全可以用“亳社”、“亡国之社”而不是“胜国之社”来表述。

二、《周礼》《左传》当中某些礼是春秋时期的礼

1.烝

周天子于每年四季的固定时间祭祀祖先,冬祭称“烝”。《周礼》曰:“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左传》亦记载诸侯冬烝之事,例如:桓五年,“闭蛰而烝”;襄十六年,“正月,晋悼公烝于曲沃”。曲沃是晋国先祖之宗庙所在地。《礼记·王制》曰:“天子、诸侯宗庙之祭,冬曰烝。”亦证明冬祭曰烝。烝,《尔雅》曰:“进也,众也。”意思是万物已经收成入藏,可以供奉先祖的物品丰富。所以杜预《春秋释例》曰:“闭蛰而烝,谓建亥之月,草木枯槁,昆虫闭蛰,履霜坚冰,万物皆成,可荐者众,于是享祭,烝于祖考也。”

记载“烝”的青铜器有二:商代《殷簋》铭文有“王贞,毕,烝”,西周《盂鼎》铭文有“烝祀”,但二者并没有明确记载烝是冬祭。而《周礼》《左传》明确地说烝是冬祭,这一礼制显然晚于商周时期,应当是春秋时期的礼制。

2.饮至

君、大夫因会盟、勤王、征伐、朝聘等事务出境,必先告祢庙,而后出境;返回国后,亦先至祖庙告归,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行饮至之礼。《周礼》与《左传》对“饮至”礼的记载都较详。《春秋》书“公行”有一百七十五,“告至”有八十二。例:《春秋》桓二年:“公至自唐。”《左传》云:“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舍爵,策勋焉,礼也。”《春秋》桓十六年:“公至自伐郑。”《左传》云:“以饮至之礼也。”杜预《春秋释例》曰:“《经》书‘公至,皆因告于庙,书之于策。”《周礼·大祝》“大师,造于祖;大会同,造于庙。反行,舍奠”,《甸祝》:“舍奠于祖庙,祢亦如之。”“舍奠”即饮至之礼,《说文》:“舍,释也。奠,置酒也。”“舍”本作“舍”,《经》《传》多假借作“舍”,亦通“释”。祢,即祢庙,也就是父庙。

“饮至”礼在《仪礼》和《礼记》中也有详细的记载:“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反必告,设奠。而《史记》和《汉书》都没有关于此礼的记载。由此可以肯定,“饮至”是春秋时期的礼制。

3.祭山川

天子、诸侯出行,路过山河,都要祭祀山神、河神。这和古代交通闭塞,路途艰难有关系,也和当时人们敬畏天地,崇拜自然的思想有关系。《周礼》《左传》所记祭山川之礼的侧重不同:《周礼》记载较简,是提纲挈领式的,《大祝》曰:“大会同,过大山川,则用事焉。”会同,即会盟之事;用事,郑玄注云:“亦用祭事告行也。”孔颖达疏云:“大山川用大璋,此所过山川,亦有牢,故《校人职》云:‘将有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注云:‘四海犹四方。王廵守过大山川则有杀驹以祈沈之礼与?是其牲牢也。”《左传》的记载很详细:襄十一年,鲁襄公与诸侯同盟于亳,载书曰:“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诸侯从四方而来,途中都祭祀了山川之神。

军队路过山川之时也要祭祀。《肆师》云“祭兵于山川”,仅五字,但祭祀山是否用牲和玉,《周礼》并无确切明文,亦缺失祷辞之文。而《左传》不仅记载了出师祭河神之事,还清楚详细记录了祭祀所用牲、玉以及祈辞。襄十八年,晋侯征伐齐国,将渡河,晋大夫以朱丝系玉而祷,曰:“齐环怙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好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将率诸侯以讨焉。其官臣偃实先后之,苟捷有功,无作神羞,官臣偃无敢复济,唯尔有神裁之!”将玉沉入水底而渡。又,昭十七年,晋国军队出征雒,渡雒河之时,用牲祭祀河神,“师涉自棘津,使祭史先用牲于雒”。按礼,凡祭祀,皆有牺牲或玉帛,亦有祷辞。而《左传》祭祀用牲、玉以及祷辞可补《周礼》之阙文。祭祀路过山川之礼未见于《史记》和《汉书》。可见,《周礼》记载的这一礼当是春秋时期施行的礼。

三、《周礼》与《左传》礼制不合者中,某些礼是春秋

之后已变化之礼,某些礼是后儒理想化的附益之文1.称谥

在《左传》中,公、侯、伯、子、爵五等诸侯卒、葬之时,不分等级,皆称为“公”。而《周礼》凡诸侯薨,其国请周天子为国君赐谥,天子赐谥,并书之于策,书曰:“谥曰某侯。”也就是诸侯死的时候仍按其爵位称呼,入葬之后才能称谥。这一点与后世谥法相同。说明《周礼》记载的是春秋之后的变礼。

2.遇

按《周礼》,诸侯在冬季朝觐周天子的礼称为“遇”。而《左传》隐公四年,“夏,公及宋公遇于清”,记载的是鲁、宋两国国君在夏季行“遇”礼。对于二者的差异,孔颖达疏作了解释:“遇者,或未及会期,或暂须相见,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然。《周礼》:‘冬见曰遇。则与此别。《释例》曰:‘遇者,仓卒简仪,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礼》诸侯冬见天子曰遇。案《礼》‘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此四时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于《礼》。冬见天子,当是百官备物之时,而云遇礼简易。经书‘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妇呼夫共朝,岂当复用见天子之礼?于礼皆违。是言《春秋》之遇与《周礼》冬遇异也。”在后世的文献资料中,未见有关于“遇”礼的记录。目前出土的新文献中,亦不见“遇”之铭文。那么《周礼》的“遇”礼很可能是后儒根据《左传》之文增附的。

3.朝聘

《周礼》与《左传》的朝聘制度不符。《大宗伯》曰:“以宾礼亲邦国。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时聘曰问,殷眺曰视。”《周礼》分天下以为六服,根据远近,定朝会之期。侯服一岁而朝,甸服二岁而朝,男服三岁而朝,采服四岁而朝,卫服五岁而朝,要服六岁而朝。按照《周礼》,则六年之内,侯服六朝,甸服三朝,男服再朝,采服、卫服、要服皆一朝。也就是六年之内,诸侯遍朝。考《左传》诸侯朝觐天子的情况与诸侯相朝的情况:鲁君亲朝王仅3次,其中只有一次是“如京师”,余两次皆是会诸侯而朝王所巡守地;又遣使聘周4次。郑亲朝2次,晋亲朝3次、遣使朝1次。诸侯亲朝王的次数加在一起也只有9次,而王遣使聘鲁就达8次。

《大行人》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诸侯每年互相小聘,久无事,也可互聘;凡国君即位,大国小国都来聘朝。考《左传》诸侯相朝(因昏、丧、葬、盟而聘者不计在内),诸侯亲相朝:鲁如齐10次、如晋21次、如楚2次,共33次。列国聘鲁45次;鲁遣使聘列国:聘齐16次、聘晋24次、聘宋5次、聘陈2次,共47次;列国遣使聘鲁:齐聘5次,晋聘11次,宋、卫聘各4次,陈、郑、秦、吴各1次,楚聘3,共28次。

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左传》诸侯朝王与诸侯相朝的实际情况与《周礼》不相符。诸侯相朝聘,或因贺喜、或因会盟、或因拜谢征伐、或因献捷,或一年两聘,或五年一聘、或多年不聘。不论是诸侯朝王,还是诸侯相朝的年限、次数、礼节,都不是《周礼》描述的理想、整齐、同一的制度。

4.祭品

在古代,发生各种灾害,都要举行祭祀。祭祀是国家大事,用什么样的玉帛和牺牲来祭祀何种神,有严格的制度。庄公二十五年,“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因水灾,杀牲取血,在国社和城门处祭神。《左传》云“凡天灾,有币无牲”者,与《周礼》不同。《周礼》祭社有牲,《小子》“掌珥于社稷”,珥,读为衈,衅是杀牲取牲头祭社稷。《周礼》用牲而《左传》用币,有两种可能:《周礼》是古礼,《左传》是变礼;或者,《左传》是古礼,《周礼》是变礼。

《周礼》与《左传》礼制不合,其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周礼》记载的这些礼是春秋之后已经变化了的礼;其二,有些礼当是后儒增益的。尤其是朝聘制度,《周礼》所描述的这些礼制很理想化、同一化和规范化。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即使是在周代的历史条件下,也很难施行。所以,这部分礼制很有可能是战国至秦时期,国家饱受动荡战乱之苦,儒者迫切希望国家恢复到平稳、统一的状态,所以根据当时的某些传世文献,作了改编增饰,表达了恢复理想国度的社会心理。当然,这些还需要更多的新出土文献来佐证。《左传》礼制与《周礼》不合,并不能就此否定《周礼》这些不合之礼的真实性,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对上个时代礼制的继承,每个新时代都会对过去的传统礼制作出变革,这是历史进化的必然。

注释

①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262、321、505、518、693、1028、1368、1462、1568页。②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78、745页。③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589、1454页。④容庚主编《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589页。⑤⑦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464、1258、1643、1026、34、232页。⑥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36、1678、432、208、2036、207、2028、727、666、1457、1154页。⑧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023、1003、449、749页。⑨王辉整理《仪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42、1443页。⑩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49、1631页。王辉整理《仪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271、1471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174、1559、236页。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50、985页。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352、988页。彭林整理《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88、107页。杜预:《春秋释例》,《文渊阁四库全书》经部140册,第129、105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91、145页。

责任编辑: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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