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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模式与经验探讨

2011-08-07孙培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药剂科北京市100034

中国药房 2011年34期
关键词:药品

孙培红,刘 晓,梁 雁(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药剂科,北京市 100034)

药物警戒是全程化的药品安全监测体系,是药品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概念由法国科学家Begaud于1974年提出,并于1992年给出了具体的释义[1]:“防止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ADR)的所有方法,不仅仅局限于上市后的药品,还包括上市前的临床试验,甚至临床前试验阶段。药物警戒可借用药物流行病学方法在实验室中进行,使用动物模型探索ADR的机制,对ADR定下准确的归因,帮助我们制定包括临床上的准确治疗方案。药品监管部门可据此确定是否许可该药品上市,并对其上市后的安全性采取相应控制措施。”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进一步将药物警戒的涵义作了概括:有关不良作用或任何其他可能与药物相关问题的发现、评估、理解与防范的科学与活动。它是一个全过程、全方位的药品安全监测体系。除了关注ADR之外,还关注药品质量问题和药物滥用、误用等其他药品安全问题,是对ADR、假劣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等药品安全问题进行警戒,最大可能地预防、避免和控制药害事件的发生,使药品安全保障工作达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的预期目标[2]。由此可见,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应是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主体,建立药物警戒工作模式势在必行。

1 医疗机构是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主体

1.1 医疗机构是收集ADR和监测药品安全使用的主体

经笔者查阅《2009年北京市药品安全监测结果通报》发现,2009年北京市ADR监测中心收集到的ADR报表共14 157份,其中75.6%来自医疗机构,24.4%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中新的、严重的报告1 742份,占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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