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1-07-21董炳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6期
董炳为
为解决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政府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我国新型农村介作医疗制度开始试点,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有8.35亿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5%以上。2011年我国发布的《十二五期间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并缩小差距。要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可以看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逐步从最初的覆盖为主逐步向制度规范方向转变。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规定。如:财政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出台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对于维护基金安全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隐患。为此,本文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了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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