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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簿查阅权范围的研究

2011-07-21刘荫吕争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6期
关键词:监督

刘荫吕争

股东账簿查阅权,又称为账簿记录检查权,是指股东在满足法定条件之后,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各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以供检查、浏览、复印和抄录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由于公司会计账簿这一定义较为笼统,因此容易存在范围上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包括原始凭证等资料,有观点则认为仅指狭义上的公司会计账簿。笔者认为,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确保股东全面、真实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实现对公司的监督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仅局限于字面意义去理解会计账簿的范围并就此对会计账簿的范围设限,应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会计账簿的范围作扩大化解释,这样才能确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一、公司财务舞弊情况的现实存在要求扩大账簿查阅权范围

首先,会计账簿存在造假的可能。会计账簿造假是非常常见的财务造假手法之一,对于会计账簿造假公司往往会将相关会计账簿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设立两套或者多套不同形式的账簿,针对不同的需要而对外提供不同版本的会计账簿。由于目前针对财政、税务、银行及股东等不同的对象,并不存在统一的财务数据采集比对平台,因此,如果股东依据被造假的会计账簿去审阅公司经营情况,如果不查阅原始凭证及其他财务资料,仅凭勾稽关系难以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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