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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和解决对策

2011-06-22李万林周永文何洪亮

活力 2011年8期
关键词:类型特点

李万林 周永文 何洪亮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类型;特点;解決对策

近年来,党中央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国家对农民“减负”、减免农业税等措施的出台,农民在土地上的收入增加明显,广大农民承包、开垦、耕种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随之而来的农村土地涉诉纠纷也迅速增加。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和对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基本类型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指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承包、租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法院不是土地管理机关,所以不涉及土地确权,这里研究的仅是民事审判中的农村土地纠纷涉诉案件。2005年至2008年,某院共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37件,37件案件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19件,土地承包、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15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遭他人侵害,主要是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由于农村土地调整、变动、新一轮土地发包等原因,少数农民认为自己以前有土地承包权,现在想要回耕地,但未经村委会处理,擅自抢占他人承包的土地。

第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是双方签定合同违法,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2)是合同违约。土地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发包方越权发包。

第三,土地管理部门行政违法违规。按国家政策应分得土地,但没有分得应有土地。如农村出嫁女在现居住地没分得耕地,而原有土地又被户口所在的原村委会收回。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判决比例大,当事人多,处理较难。37件案件中,判决达20件,占结案的54.1%,上诉1件。判决比例高,反映当事人明知败诉,但打气官司,宁要判决,不肯调解。案件涉案当事人多,处理难度大。37件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75人,涉案土地面积达570余亩,案件标的18.9万元。有的案件虽然是一户上诉,但可能涉及多名农户的利益。农民一年的收入大部分依靠耕地,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双方甚至会因土地纠纷发展成人身伤害。

2.土地纠纷案件季节性、时间性强。涉诉土地纠纷案件有较强的季节性,这受农田播种自然规律的影响。在东北地区这类案件一躲集中在春耕时4至6月份。因错过农时,一年的收成就没有了,突出的是在土地归属问题未解决之前,发生抢种。毁苗事件。另外,村委会班子换届之时也是土地纠纷案件多发时间。鉴于土地纠纷案件的季节性特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则具有较强的时间性,一般都在农作物播种前做出处理,从而维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农田已被播种,应保护青苗,防止毁地毁苗现象发生。

3.基层村委会、乡政府在土地管理上较为混乱。由于过去农村土地分配和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管理混乱,对土地数量、性质的账目不全,不清,特别是农村自留地、“小开荒”底数不清,出现承包户之间、种植户之间、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4.村民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承包事宜。村委会发包土地没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村委会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按法律规定程序实施,有的农民连承包合同都没续签,虽然承包政策是“大稳定、小调整”,但不等于可以省略程序,该民主的民主,该公开的公开,农民的权利不能剥夺,更不能是村委会领导说了算,不搞民主群众自然有意见,处理不公造成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成因控折

近年来,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时代背景,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收益提高,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度提高,大力支持农业发展。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重点,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城乡差距;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立足于提高农业综合实力,以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为手段,开始打造农业的核心竞争力。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给农业带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个契机,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的农业这二年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收益增加明显。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许多原先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2.农民法制意识增强,开始寻求法律保护。法制建设的发展,使农民学法、用法意识增强,面对新闻煤体的宣传报道,使农民的法制意识得到强化,农民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管理不力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农民土地的直接管理者,但近年来,随着村两委直选和并村试点的展开,由于台账移交,历史遗留等原因,对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纠纷。

四、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

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处理的只是合同,侵权等纠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因此,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分配和管理土地,对现有耕地进行详细普查,建立完备的土地管理账目,避免因土地管理混乱出现土地纠纷。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维护农民的利益。如按政策应分得土地,政府应多想办法解决土地,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农民权益。城镇居民捡种原农村集体撂荒土地,村委会在收回耕地时,应适当给予复垦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应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调解不成的,报政府部门处理,无法解决的建议其尽快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其利益,找出最佳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3.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把握的原则是: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不明的,有关部门能解决的,应沟通有关部门解决,能拿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解决后按规定让当事人撤诉;有关部门解决不了的,看能否依法调解,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结案的尽量努力争取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再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判决时要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避免无理上访和群体上访而影响社会稳定。□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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