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事服务费的可行性调查
2011-06-14王力男胡善联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药品
王力男 张 进 胡善联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 200040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医药分开,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2010年2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根据卫生部给出的定义,药事服务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药事服务费是根据医务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劳务价值来核算的,与销售药品的金额不直接挂钩。[1]设立药事服务费的背景是药品加成政策的逐步取消,其出发点是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以达到减轻患者负担,促进医药分业,改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促进医药行业发展的作用。本文针对药事服务费征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2010年8—9月我国实行药事服务费可行性研究课题组开展了本次调查,对象涉及卫生研究机构(5家)、卫生行政机关(11家)、医疗机构(63家)、药品企业(12家)和相关行业协会(2家),共发放问卷130份,有效回收问卷93份,有效回收率71.5%。问卷针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意义、补偿对象及收取方式等设计,力求通过调查了解各方对药事服务费议题的看法与观点,并最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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