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物卫生、兽药或饲料监督执法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011-05-04云南省文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刘学剑
饲料博览 2011年6期
云南省文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刘学剑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和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格动物卫生、兽药或饲料监督执法案件的基本要求。在实际执法工作中要办理合格的动物卫生、兽药或饲料监督执法案件,关键应注意以下七个主要问题。
一、立案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管辖权
管辖权的基础是处罚(理)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属于立案阶段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管辖权有属地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提请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多种管辖形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办理,兽药和饲料监督执法案件由有管辖权的畜牧兽医局或由其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办理。动物卫生、兽药或饲料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注意《行政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不能机械地运用“属地”管辖原则,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超越管辖权的不当行为,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无效或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追溯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没有专门规定违法的追溯时限,监督机构若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溯时限办案,则其行政处罚将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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